烏坵列嶼由二島嶼組成,較大的西側島嶼(大坵嶼)南邊距海岸1英哩位置,水深達13英噚,在東北季風期間是一個遮蔽良好的泊所。(*1)(*2)
清海關總稅務司赫德在1868-06-22以通令形式提出沿海燈標計畫遠景,選擇最迫切需要的20個地點,最終再選擇該地點或附近最合適的位置設立燈標,這是海關正式的第一份沿海燈標完整計畫,烏坵嶼燈塔預定在1873年春季完工。原燈標計畫進程在1870年底更新並預告延遲。(*3)
1873年秋,閩海關稅務司吉羅福(G. B. Glover)奉文建造烏坵嶼燈塔,海關監督指派委員會同地方官員履勘、擇定基址,隨即興工。光學設備於1874年向法國巴比爾公司(Barbier et Fenestre)訂購並要求盡速發貨,總營造司韓得善負責,值事人吉林(J. H. Green)參與工程。(*4)(*5)(*6)(*7)(*8)(*9)(*10)
塔體石造,高35英呎,塔內三層,鍛鐵製(wrought-iron)樓板,於1874=03-11日完成並以六等臨時燈點燈。燈與燈籠於1875-11-11日開始安裝,六蕊燈頭、燃用礦物油,頭等透光鏡閃光燈,每分鐘閃光一次,塔高64英呎,燈光中心距海高潮面286英呎,晴時能見度23海浬,正式燈於1875-12-03點燈,1877年啟用霧砲。(*11)(*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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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te:
(*1) 「Anchorage」譯為「泊所」取自【中國沿海鐙塔誌(1933)】。有關烏坵泊所,【The China Pilot(1861)】頁114、【The China Sea directory Vol 3(1874)】頁186,紀錄steamer Nemesis吃水5英呎,人們懷疑是否有足夠的避風處來容納吃水較大的船隻停泊;直到【The China Sea directory Vol 3(1884)】頁220,明確說明泊所位置及水深,至此備受質疑的烏坵泊所得免於爭議。
(*2) 除颱風外,強烈東北季風對行船亦產生極大風險,航海書籍多有記載泊所,以便應變及避風。烏坵嶼位於廈門至福州航路的中間位置,筆者大膽假設燈塔選址烏坵嶼,除照耀礁石外,實與提供避風地有關。【中國沿海鐙塔誌(1933)】所云「指示南來船隻駛入興化灣之用」,作者以船隻駛入興化灣為一原由,實難認同,因為對清海關而言,興化灣內無任何通商口岸或計畫開啟洋稅關。
(*3) 依據I. G. CIRCULAR No.25 of 1870(1870-12-31),由於經費不足、運輸困難等因素,致沿海燈標工程進度緩慢,顯示烏坵嶼燈塔已延滯至1875年著手。
(*4) 【Customs Officers-in-Charge 1859-1921(1926)】頁259,閩海關稅務司吉羅福(G. B. Glover),閩海關監督為將軍文煜。
(*5) 自奉文建造、地點履勘、土地取得、備料、動員、物料運輸至石造塔體已近完工,過程期間不足半年,筆者由以下二點,合理判定「隨即興工」:
(1) 依據【澎湖廳志(1963)】頁160,「同治十二年八月,…奉文建造」,事件發生在1873-09-22~1873-10-20期間某日。
(2) 依據【Report on Lights, Buoys, and Beacons(1875)】頁12,「建築物於1873年秋季開始動工,到1874年3月11日塔體竣工,並於該日六等臨時燈點燈」。
ps.【Report on Lights, Buoys, and Beacons(1875)】所述烏坵嶼臨時燈點燈日與Notices to Mariners, B. No. 34(1874-03-21)記錄不同。
(*6) 依據【支那東岸水路誌(1875)】頁16~17,春日艦航路日誌:「1874-01-14 AM.06:25自福州港出發,1874-01-15 AM.08:10抵達廈門港。經烏坵嶼,此嶼海拔260尺,嶼上古製燈台形似澎湖列島的」。就時間點而言,烏坵嶼臨時燈在1874-01-14尚未點燈;以外形而論,烏坵嶼燈塔塔體圓形35英呎高,西嶼塔八角形五層(每層漸縮)43英呎高;筆者不會認為春日艦航路日誌記載有誤,然經烏坵高丹華女士訪查,惜無所獲,故此未列入主文,有待更多發現。
ps. 西嶼塔(Si-sü-tao)塔內、外描述,包含尺寸、燈具,由韓得善紀錄在【Report on Lights, Buoys, and Beacons(1875)】頁7、8。
(*7) 【The I. G. in Peking Letters of Robert Hart, 1868-1907, Vol.1(1975)】頁134、144。
(*8) 原文「Barbier et Fenestre」譯名「巴比爾公司」取自【中國沿海鐙塔誌(1933)】。
(*9) 烏坵嶼燈塔建造期間,清海關僅有二名營造司,當閩海關營造司布賴森於1874-09辭職,再次面臨無營造司可供調派,故主文僅以「總營造司韓得善負責」一語帶過。
(*10) 依據【Customs Gazette No. XXII】頁117,閩海關1874-06-30登錄東犬山、牛山島、烏坵嶼燈塔值事人共九位。藉由【The Chronicle and Directory for China, Japan, & the Philippines, for the year 1875】,排除東犬山、牛山島燈塔值事人共六位,取得烏坵嶼燈塔值事人三名名單,此三人在點燈前即已任職,合理推論參與建設工程,惜此三人中有二人在烏坵嶼燈塔點燈前被解職(Withdrawal mode: Discharged),故主文僅列名一人:
(1) G. J. Freeth,1871-05任職值事人(Lightkeeper),1874-11被解職。
(2) 吉林(J. H. Green),原為三等鈐字手調任值事人(Assistant Lightkeeper)。
(3) F. Verhado,1874-04任職值事人(Assistant Lightkeeper),1874-07被解職。
(*11) 【Report on Lights, Buoys, and Beacons(1875)】頁12。
(*12) Notices to Mariners, B. No. 51,1875-12-0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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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mark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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