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作:東椗島燈塔初史略
前作:東椗島燈塔新增補遺
東椗島在海關總稅務司赫德1867-01-31備忘錄列為新設沿海15座燈標之一,在1868-06-22正式通告20座燈標計畫排入執行並期望能於1870春季點燈,之後在1870-08-01海江警船示(Notices to Mariners)預告將於1871-01點燈,顯然東椗島工作並不如預期的順遂。(*1)(*2)(*3)
原指派燈塔營造司V. Lescasse處理東椗島燈塔建設工程,工作數月卻於1870-09離職,隨後任命理船營造司R. M. Greene接手工作,因其父喪於1871-02離華,此連續事件導致海關沿海燈標在建工程竟無營造司可供調派負責,直至1871-04南段巡工司畢士璧收假返華並嘗試接替,東椗島燈塔於1871-11-15點燈。(*4)(*5)(*6)(*7)
Ps. 貼圖取自柏林國家圖書館館藏。
Note:
(*1) 請參閱前作:海關總稅務司赫德1867備忘錄。
(*2) 請參閱前作:海關總稅務司赫德1868燈標計畫。
(*3) 請參閱前作:海關1870-08-01新燈預告。
(*4) 按I.G. 1870-12-31 CIRCULAR No.25 of 1870、1871-03-21 MEMORANDUM紀錄,依序指派V. Lescasse、R. M. Greene、A. M. Bisbee。
(*5) 沿海燈塔1870-09在建工程包含花鳥山(North Saddle)、佘山(Shaweishan)、東椗島(Chapel Island)。花鳥山(1870-11-01點燈)及佘山(1871-07-01點燈)為韓得善(D. M. Henderson)負責;東椗島當V. Lescasse離職,改由理船營造司R. M. Greene接手,再因其1871-02離華,以致清海關已無營造司可調派。
(*6) 總稅務司赫德經由倫敦代理人(Mr. Batchelor, the Customs agent in London)尋得Robert Bryson和James MacRitchie同時於1871-07加入海關任職營造司。在時間點上,於1871-07~1871-11期間,包含D. M. Henderson、Robert Bryson、James MacRitchie共三名營造司可加入東椗島工程。也就是說,東椗島燈塔門額雖是署名畢士璧,卻不能列入「海關歷任燈塔工程師清單」內,並且,【海關職員題名錄(Service List)】確實也不是登錄工程師。
(*7) 既然已經建立「海關歷任燈塔工程師清單」、「海關沿海燈塔啟用年表」,是否可以知道每座燈塔建設的駐地工程師(Resident Engineer)?就個人所知,除非有文獻直接述明,基本就需較多的假設;佐以薄弱的文獻、合理的推論,或許才可以,當然也還需更多發現來證明。
(*8) 對清帝國官方組織而言,地區監督即為海關監督,為實際的海關負責人,並負責對當地貿易口岸各國領事的涉外事務。按I.G. 1864-06-21 CIRCULAR No.8 of 1864紀錄,外籍稅務司和雇員就如責任代理人,被任命負責協助海關監督徵收稅收及處理海關業務的外籍職員「and is appointed to take charge of the Foreign staff that aids the Chinese Superintendent in the collection of the Revenue, and in the transaction of Customs' business」。
(*9) 前述「Chinese Superintendent」直譯為「中國監督」易於混淆,轉譯為「海關監督」。
(*10) 按海關官方紀錄【Offices in Charge, 1859-1921】,每一稅務司,包含代理,皆紀錄就任前後日期,且有對應負責的中國同事「Chinese Colleague」。紀錄的中國同事即為「海關監督」,但沒有紀錄就任前後日期。
(*11) 每一座燈塔的建成,從選址、會勘、購地到工程的實際建設,現有文獻都可見到各級官員協力輔助。就個人的推測,以西嶼燈塔為例,選址應是海關主動提出優選位置,然後由在地官員奔波協商,才能由海關派員會勘及購地;以高雄燈塔為例,位址顯然是在地軍方折衝選用;再以鵝鑾鼻燈塔為例,海關指派營造司畢詩禮購地南岬時,官員及原民嚮導隨行,當然不會是當局無前置作業的貿然配合行事。所有紀錄都異常的一次順利,怎會無各級官員主導或協助?
(*12) 地區監督及地區經理紀錄取1868-06-22~1871-11-15期間。在無法得知何時開始的情況下,暫取I.G. 1868-06-22 CIRCULAR No.20 of 1868為開始,並將點燈日為紀錄結束。
(*13) 事實上,點燈日不一定就是工程實際完工日,很多都不是。按【The Engineer v.29 1870 Jan-Jun】紀錄,大戢山燈塔於1869-11-01首次點燈,但島上的工程必須到1870年底才能全部完工,請參閱前作:海關燈塔:1870【The Engineer】。
(*14) 以現今企業組織形容清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董事會,確實值得商榷。海關監督不屬總稅務司轄下,海關各稅務司與雇員才是,而海關監督(地區監督)顯然不是清代官職名稱,是地區「常關」負責人,也是地區「洋關」負責人。海關時為「洋關」,是對外貿易的責任單位。這個議題顯然超出個人的燈標專題,能力有限,貪多易失焦,留下重要紀錄,期待有緣或再續。
* I.G. 1861-06-30 CIRCULAR No.1 of 1861 Enclosure
* I.G. 1864-06-21 CIRCULAR No.8 of 1864
* I.G. 1873-09-08 CIRCULAR No.13 of 1873
* I.G. 1873-12-18 CIRCULAR No.24 of 1873
* I.G. 1884-02-22 CIRCULAR No.269
* 【Offices in Charge, 1859-1921】Internet Archive
(*15) 時序上,「常關」行之有年,因清代開啟對外貿易通商口岸,進而演變成新設海關(洋關),或稱新關,最終「常關」業務在官方組織改造下,併入海關,使得「海關」一詞產生混淆。
Remark:
1. 2023/12/22貼於Google Blogger。
2. 2024/1/1、2024/1/6、2024/2/4、2024/4/4、2024/4/8、2024/6/6、2024/10/21校正。